委托软件开发知识产权归属(委托开发专利权归属)

软件开发 536
今天给各位分享委托软件开发知识产权归属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委托开发专利权归属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 1、委托他人开发的App著作权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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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开发的App著作权属于谁?

著作权和每个人的生活都是息息相关的。我们知道,开发app后著作权是归属个人或者研发出app的公司。但如果是委托他人开发的app,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又是怎么样的呢?委托他人开发的App著作权属于谁?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下。委托他人开发的App著作权属于谁?根据《著作权法》(2010年)第17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1条的相关规定,接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和软件,可由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权利归属;若无相关合同约定,则相关权利由接受委托的一方所有。因此,app运营者与开发者若未在合同中对app的权利归属做出约定,则该app的权利默认归属于接受委托的开发者。如此的权利归属,将可能对app运营者造成极大的制约,无论此后app运营者对软件的升级、再开发、复制、发行等行为,均需要取得app开发者的同意,这对于直接通过app盈利的运营者无疑极为不利。为避免上述法律风险,app运营者在委托开发者开发app时,应与开发者签订书面的委托开发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app的权利归属于运营者。同时,还应当通过合同,限制app开发者在软件中署名,并同时禁止开发者以自身名义办理app著作权的登记手续。app开发纠纷对于app运营者而言,为确保所开发的app可以直接为运营者所用,开发者严格按照app运营者所提出的功能、界面等要求开发软件显得尤为重要。在委托开发app合同关系中,运营者与开发者之间常因对于app开发要求、标准约定不明,导致双方对于app开发成果发生争议。在此类争议中,app运营者往往基于所开发的软件成果不符合要求拒绝向开发者付款,而开发者则基于双方的合同要求app运营者向其付款。一般而言,委托开发的app在升级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无论是app运营者或是开发者,在对软件进行升级或再开发前,应当确保具有相关的权利或取得授权;(2) app运营者与开发者,应当对软件升级或再开发的费用、期限、要求等作出约定;(3) 应当约定app运营者与开发者的合同到期后,开发者的后合同义务;(4) app运营者在更换开发者后,应当注意新开发的app和老版本app之间的衔接,避免对部分未升级软件的app用户造成影响,从而导致app运营者自身的损失。关于委托他人开发的App著作权属于谁?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软件著作权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价格归属权如何界定?

我们国家在 著作权 以及相应的个人权利上有一定的保障,那么可能就有人想要知道关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那么 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 价格 归属权如何界定?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应该根据相关的计算机保护条例来规定,具体看下文。 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独立开发。 这种开发是最普遍的情况。此时,软件著作权当然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照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 合作开发。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一般是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软著作权归属。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合作开发的软件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提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3)委托开发。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一般也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则著作权人由受托人享有。 (4) 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一般是由国家机关与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接受任务的人不能是自然人,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如果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5)职务开发。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6) 继承 和转让。 软件著作权是可以继承的。软件著作权是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 著作权法 的 继承人 可以依照《 继承法 》的有关规定,继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软件著作权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在了解过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一些相关的规定之后,其实这种情况是对于我们国家程序员来说有一定的保障的,因为这种情况也是涉及到个人的著作以及 知识产权 的问题,以上就是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价格归属权如何界定的内容。

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谁所有?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各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明确约定的。

一是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权利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二是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软件著作权由各开发和作者共同享有,由合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扩展资料:

著作权属:

1、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3、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 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6、 在进行软件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软件著作权

软件企业要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产权,是企业的重要财富,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应当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

1.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个软件企业,往往会面临软件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软件人才的管理、软件技术的保密以及软件成果的有效利用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仅仅依靠企业的某些领导的行政干预,依靠企业自身的管理制度才是解决问题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从目前我国软件企业的情况看,因软件的权利归属不清、人才外流、管理不善面导致软件知识产权泄密和流失的问题比较严重,软件的研发及经营活动中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国外的实践证明,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企业生存与发展非常重要的管理手段,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仅应当形成激励机制,还应当建立明确的约束机制,并将可能发生的问题防患于未然。通过制度管理,有效地控制和管理企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资料,掌握主动权,以确保企业在技术发展处于不败的地位。

2.设置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考察外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机构时,不难发现许多企业特别设置了知识产权部门,参与到软件立项、开发、销售及售后服务的每一环节,并为对外事务提供法律保障;企业不由一名主要负责人专门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事务,以杜绝在管理中出现的缺陷或者将缺陷降到最低的限度。相反,我国有的企业往往是遇到法律纠纷人员参与问题的解决。由于专业知识上的差距以及时间上的限制,问题涉及范围大、问题的积累较多,增加了解决问题的复杂性,进而给企业带来麻烦。

二、软件企业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充分了解法律适用

不可否认,计算机技术和软件技术的发展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是传统产业从未遇到过的,并向现行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目前国际社会已形成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著作权法》(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实施交叉和重叠保护(如:源程序及设计文档作为软件的表现形式用著作权法保护,同时作为技术秘密又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为辅的趋势。由于软件具有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使得对软件法律保护成为一种综合性的保护,对于我国企业来说,切忌对仅依靠某项法律或法规解决软件的所有知识产权问题抱有幻想。根据多年来我对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在保护企业软件成果知识产权方面提出以下几点简单、实用的途径供大家参考:

1.首先应当明确软件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是归企业还是制作、设计、开发人员所有;

2.软件技术秘密的认定、保密措施问题。企业对自己的软件产品或成果中的技术秘密,就当主动采取保密措施,否则无法认定为技术秘密,一旦发生企业“技术秘密”被泄露的情况,很难依法追究泄密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3.专利的保护问题。企业的软件科技或者产品构成专利法律要件的,应当尽早办理申请专利权登记事宜,千万不要因企业自身的延误,造成企业软件成果?quot;新颖性“的丧失,而失去申请专利的时机;

4.软件产品进入市场之前的商标权和商业信息的保护问题。企业的软件产品已经冠以商品专用标识或者服务标识,要尽快完成商标或者服务标识的登记注册,保护软件产品的商标专用权;

5.最重要的一点是企业的软件产品进入市场之前就进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要防范被人抢先登记,给自己权益保护带来麻烦。在申请软件著作登记时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灵活运用三种交存鉴别材料的手段;二是将企业?quot;自有信息(仅自己掌握的信息)“加入到鉴别材料中;三是在软件鉴别材料中加入版权标识,即:Copyright,首次发表日期,权利人,如”(c),1994.9,王三“,以起到公示的作用;四是切莫等到软件达到某种技术水平后再进行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只要求软件的独创性,并不以软件的技术水平作为著作权是否有效的条件。

三、软件企业应当学会按照经济合同规范调整各种关系

软件企业需要按照经济合同规范各种经济活动,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建立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与外部的各种经济约束机制属当务之急。从目前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来看,软件企业应重点建立以下各项合同规范:

1.劳动关系合同。软件企业与企业职工、外聘人员之间应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应就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保密事宜进行约定,建立劳动利益关系合同以及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协议。一些目前不宜马上实行劳动合同的单位,也通过建立或者健全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方式进行过渡,以鼓励企业员工的创造性劳动,明确企业开发过程中产生的软件技术成果归属关系,以预防企业技术人员流动时造成的技术流失和技术泄密等软件企业非常“苦恼”的问题。

2.软件开发合同。软件企业与外单位合作开发、委托外单位开发软件时,应建立软件权利归属关系等事宜的协议,可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软件开发各方面尚未开发的软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及软件技术成果开发完成后的权利归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等。如果软件开发方在合作中发现了合同的缺陷,应及早对合同进行补充。

3.软件许可使用(或者转让)合同。软件企业在经营本企业的软件产品时,应当建立“许可证”(或是转让合同)制度,用软件许可合同(授权书)或者转让合同的方式,来明确规定软件使用权的许可(转让)方式、条件、范围、时间等事宜,避免因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清楚、不明确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发?quot;扯皮“等不愉快的事情,或者因合同条款无法界定而引发的软件侵权纠纷。

四、软件企业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积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软件企业都知道,正版的软件既可以保证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又能避免计算机病毒的侵扰。将他人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复制(拷贝)并向他人提供是一种商业性的使用行为。即便从事这种活动的人并没有获得经济收益,但在客观上影响了正版软件的销售量,软件权利人无法得到应有的报酬和必要的经济利益,也构成了侵犯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知识产权纠纷诉讼问题上,有的软件企业往往采取“两个极端”的态度。一是在软件侵权纠纷事发前,不听劝告,不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任意使用他人的软件;二是一旦他人提起侵权诉讼后,又不知所措,要么将对方指控内容全部承受下来,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一概承担下来,可谓“不战而退”。这两种态度明显是不正确的。正确的态度当是,一旦发生纠纷诉讼,应当正视现实,认真对待。一方面弄清对方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切勿打了多月的官司,才发现对方根本无权诉讼他人侵犯软件版权;另一方面,检查自己的行为是否真正构成侵权,自己是否就当成为被告,应当依法承担何种责任。

总之,在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方面,软件企业要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法律手段,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同时,软件企业应当自觉依法办事,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合法使用他人的软件。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知识产权归属,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计算机软件开发属于技术合同,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技术合同包含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咨询合同等情况,所以计算机软件开发是可以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法律分析

国家法律上规定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四类。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合同的相关规定,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对于计算机软件开发的相关规定,还需要根据实际的技术使用和授权情况而定,有利于计算机技术发展的,显然是可以认定为技术合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八百八十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如果我请软件开发公司做软件,那个软件的知识产权归谁?

这个答案有错误,

软件委托开发,如果委托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则软件的知识产权属于被委托人(即软件公司),委托人只是有独享的排他的使用权。

另外,关于软件的知识产权大多多指软件著作权,著作权的保护只是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软件程序、界面、源代码序列等),而对于构思不予以保护,所以也无因为构思是你的,软件知识产权就是你的说法;如果你要保护你的构思,可以把它列为商业秘密,并与软件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并且在委托开发合同中约定软件的知识产权归委托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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